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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开·登录网站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最高法公报:能否同时要工伤保险赔偿与商业保险赔偿?

发布时间:2024-04-22 01:00人气:
本文摘要:简介:用人单位为职工出售商业性人身车祸损害保险的,不因此减免其为职工出售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简介:用人单位为职工出售商业性人身车祸损害保险的,不因此减免其为职工出售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取得用人单位为其出售的人身车祸损害保险支付后,依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2011 年11月,水湾公司与鑫隆公司签定委托聘用合约,誓约鑫隆公司为水湾公司名下6 艘船舶聘用远洋船员。2012年7月8日,安某与鑫隆公司签定大管轮聘请合约,誓约鑫隆公司聘用安某为远洋大管轮职务船员,鑫隆公司负责管理为安某投保人身意外险,如在聘请期内再次发生因工死伤,按有关车祸保险条款继续执行。2012 年8月22日,水湾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还包括安某在内的48名船员向人保公司投保团体车祸损害保险,确保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灼伤保险费,每人保险金额为60万元。

2012 年9月,安某等14名船员被派出至轮上展开远海捕捞作业。2013 年 8月5日,轮船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南方群岛拉帕岛附近海域救起侧翻。

2014 年1月16日,安某被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告丧生。人保公司向安某父母实际缴纳了安某身故赔偿金60万元。

2014年12月10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裁决,证实水湾公司与安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015 年3月16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安某归属于工伤。福某某是安某的父亲,兰某是安某的母亲。

兰某肢体残疾等级为3级。福某某、兰某催促判令水湾公司缴纳欠薪安某的工资及奖金,以及祭祀补助金、布施亲属抚恤金、重复使用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裁决】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指出: 安某不受水湾公司聘请在轮上展开远海捕捞作业,安某与水湾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水湾公司没为安某卖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水湾公司应福某某和兰某缴纳安某依法不应拥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水湾公司虽然为安某出售了车祸损害商业保险,并与安某在聘请合约中誓约在聘请期内如因工死伤,按有关车祸保险条款继续执行,但依法交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无法通过当事人协商不予减免。

福某某和兰某以车祸损害保险单受益人身份获得商业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水湾公司关于福某某和兰某已获得60万元商业保险金即无权再行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的申辩无法正式成立。

广州海事法院裁决: (1)水湾公司向安某某、兰某缴纳安某的工资、奖金总计26709.2元; (2)水湾公司向安某某、兰某自缴纳祭祀补助金、重复使用工亡补助金总计520808 元; (3)上诉福某某、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水湾公司上告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裁决。

【二审法院裁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之为用人单位)应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之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酬劳”,根据该规定,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酬劳是水湾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不予减免或变相减免。《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又更进一步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该参与工伤保险而并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在水湾公司并未为安某交纳工伤保险酬劳的情况下,水湾公司不应向安某的父母福某某和兰某缴纳工业保险待遇。水湾公司为安某出售的商业性车祸损害保险,性质上是水湾公司为安某获取的一种福利待遇,无法减免水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起的法定的交纳工伤保险酬劳的义务或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令不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取得双重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损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早已对第三人驳回民事诉讼或者取得民事赔偿金为由,做出未予法院工伤确认申请人或者不予认定工伤要求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早已对第三人驳回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接受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但第三人早已缴纳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令不受工伤的职工同时取得民事赔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水湾公司称之为福某某和兰某同时取得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科一事二缴、违背公平原则,没法律依据,未予反对。一审法院裁决水湾公司向安某某和兰某缴纳工伤保险待遇准确,不予保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为职工出售商业性人身车祸损害保险的,不因此减免其为职工出售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取得用人单位为其出售的人身车祸损害保险支付后,依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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